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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来源:天正洁能 发布日期:2023/4/7 | 加入收藏关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系统部署了北京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在之前印发工作技术指南、排查整治等工作基础上,对照国家要求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全面部署了北京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长效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构建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规范了北京市入河排污口分级设置审批要求。对照国家文件明确了需要进行设置审批的排污口类型及由海河局负责审批的排污口范围,对北京市设置审批要求进行调整规范,明确由海河局、北京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设置审批的排污口类型和范围,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行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级合并办理,简化流程。
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是陆域污染物进入河湖水体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抓手。截至2022年底,本市已建立入河排口全口径台账,完成全部违规排污口清理整治,初步构建了监管体系,支撑了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以“首善”标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2023—2025年,利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425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数据更新,完善全口径台账;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效,新增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推进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实施设置审批,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与执法检查,加强在线监管平台应用,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二、巩固排查整治成效
(一)进一步完善全口径台账。持续开展全市入河排口排查溯源,动态更新完善管理信息。按照“有口皆查”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完善入河排口台账,摸清排口类型、排水特征、排水去向、排放单位和责任主体等情况。按照“有水皆测”要求,及时掌握排口排水状况,常态有水排口实现水质水量年度监测全覆盖,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加大排口监测频次和范围。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加强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口与排放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在线监测、执法监测管理等数据互通共享。
(二)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完成清理整治的违规排污口应巩固工作成效,确保不反弹。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等新增违规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优先处置,动态清零,防止污水直排混排、超标排放等情况。
三、规范设置审批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表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产业园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审批把关,提出设置要求与建议,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严控新增,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入河排污口。
(二)分级设置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按照《实施意见》《通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文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本市负责实施。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建设项目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级合并办理,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的,纳入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论证、同时审批,出具一个批复意见,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可能影响防洪、通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